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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科技职业学院所有在籍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2周内离开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除贫困资助生外),不予注册。

第八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为基本学制加2年。

第十条 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未达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应缴纳学校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文件教学〔2005〕5号),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连续旷课以天计算,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依照《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学生,依照《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确实对本专业不感兴趣,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需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六)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入与其创业性质和内容相关专业,以利于自身发展者,经本人申请,在达到我校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给予其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体育、艺术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到普通类专业;

(二)招生类型为五年一贯制者;

(三)未办理注册学籍者;

(四)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五)毕业年级学生;

(六)学校其他规定不得转专业。

第十六条  受理时间为每年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之后,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交至学生处,超过受理时间不再办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情况、教学条件、 实验实训资源等,提供本学院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人数,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流程: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审核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经转出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交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转出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并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处学籍管理员;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五)学生处根据学生考核成绩及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人数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由学生处汇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3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生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以纸质版的形式发至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和二级学院,并通知转入和转出二级学院通过校内学生管理系统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逾期未到新专业报到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相关问题: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方能毕业;

(二)学生在转专业前所修读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其成绩与学分在转专业后予以承认;

(三)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课程但转入学生未修读的,应在转专业后一学年内自修;

(四)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前,均应在原录取专业报到和参加相应的学习活动,办理注册等有关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专业学生身份进行任何活动,违者将严肃处理;

(五)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的不予退换。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我校一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转出)我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入(转出)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

(五)二次转学;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或其他不满足上级教育行政主 管部门关于转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需中断学习,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应做休学处理。

(一)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疾病需治疗或休养;

(二)学生自主创业;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一些特长学生(指在文艺、体育及创新上有特殊才能的学生),需要中断学习,外出工作一段时间;

(四)学生自费留学出国者;

(五)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办理流程:

(一)因病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供书面的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创业休学的,需提供由学校就业创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因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休学的,需提供对方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二)学生填写《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交二级学院初审;

(三)由学生处进行复审、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交由学生处在学籍系统进行休学学生的学籍异动。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审批通过2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学生未办离校手续且不参加培养计划内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计;学生休学期间按不在校学生管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随意返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流程: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2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因患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由结研所等专业医院出具鉴定性意见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复学后无原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应予以开除学籍的。

第三十三条  给予自愿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办理流程:

(一)意向退学学生提出申请,说明退学原因,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填写《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交二级学院初审。

(三)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经学生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签发退学文件,由学生处在学籍系统进行退学学生的学籍异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相关问题:

(一)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自愿退学和被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时间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受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自愿退学、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按第三章规定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应当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因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标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相关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学校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后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籍管理员审核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