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370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 “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努力为学生提供符合自己兴趣与特点的学习与发展机会,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二章 转 学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原则上我校一 般不予转学。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 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入(转出)我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入(转出)我 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年级;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
(五)二次转学;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或其他不满足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转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 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为同一省份者,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 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 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 我校对审核通过的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 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 个工作日。
第七条 所有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由学校学籍管理工 作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 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确实对本专业不感兴趣,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需调整专业时,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六)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入与其创业性质和内容相关专业,以利于自身发展者,经本人申请,转入学 院组织专家认证考核,在达到我校转专业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本人意愿给予其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提前批专业,且提前批专业之间不可互转;
(二)招生类型为五年一贯制者;
(三)未办理注册学籍者;
(四)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五)毕业年级学生;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受理时间为每年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之后,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表交至学 生处,超过受理时间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情况、教学条件、实验实训资源等,提供本学院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人数,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所有要求转专业的学生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转出二级学院审核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经转出二级学院同意后填 写《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交转出二级学院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转出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并汇总后,统一交学生处学籍管理员。
(四)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核。
(五)学生处根据学生考核成绩及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人数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由学生处汇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3天。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生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 单以纸质版的形式发至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和二级学院,并通知转入和转出二级学院通过校内学生管理系统办 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逾期未到新专业报到 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八)学生处提交省教育厅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相关问题: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方能毕业;
(二)学生在转专业前所修读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其成绩与学分在转专业后予以承认;
(三)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课程但转入学生未修读的,应在转专业后一学年内自修;
(四)学生在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前,均应在原录取专业报到和参加相应的学习活动,办理注册等有关手续,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专业学生身份进行任何活动,违者 将严肃处理;
(五)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的不予退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