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旨在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人指由教育部和各省指定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学校与经办银行按工作程序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贷 款办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
(二)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四)在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指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申报、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贷款需要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保持一致。
(三)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四)完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七条 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开展诚信、征信与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教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材料);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被学校正式录取,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如贷款学生专升本可以申请办理展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在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者不可同时申请。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为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贷款回执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须如实填写并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及其它应提交的佐证材料。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开发银行的审批结果,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打印、核对、签名,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报送上级部门,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的学费、住宿费会自动扣划至学校指定账户,多出部分将作为生活费划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处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当年8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利息。毕业后前5年为“ 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省学生资助中心划拨风险补偿金规定要求,将学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及违约管理金按时划转到省学生资助中心账户。
第七章贷款展期与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院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离校后的管理措施:
(一)专人定期跟踪联系;
(二)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开展慰问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动,对借款未还款毕业生进行家访;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在校内通报各二级学院借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二级学院要及时了解借款学生的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提醒、催促学生按期偿还贷款。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将档案实行统一归档、分类整理集中保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