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使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以“奖、贷、助、补、减、勤”以及“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资助制度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处及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资助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由党支部书记、院长任组长,党支部副书记或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科长、资助专干、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负责具体资助工作。
第四条 各班成立资助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用于建立学生奖助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包括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奖助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拨设立的奖助经费。
第七条 社会或个人针对在校学生设立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资助形式
第八条 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校各种奖助学金等,具体评定按照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十条 勤工助学。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十一条 减免或缓交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发生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困难学生,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绿色通道”是学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允许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等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所采取的资助措施。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综合考虑学生实际情况,召开评议会议,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进行量化评估,确定本班分数排名及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定名单,报本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审查、公示。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逐一研究各班申报的拟定评议结果,并做好过程性记录备查。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提起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学院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公示,接受广泛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审定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南阳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